后門下車、先下后上,是乘坐公交車的基本常識,但是郭女士不遵守這一規(guī)則,從后門搶上,絆倒了下車的*女士。*女士把郭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。近日,海淀法院判決郭女士賠償2.6萬余元。
資料圖|@北京公交集團
公交車停靠后,有乘客從后門搶上公交,導致下車乘客絆倒。下車乘客*女士將上車乘客郭女士訴至法院。海淀法院經審理,認定上車乘客的行為存在過錯,因其過錯導致下車乘客受傷,對合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判決上車乘客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等共計26358.76元。
*女士訴稱,乘坐公交車到站后,其按照規(guī)定從后門下車,當時,郭女士從公交車后門搶著上車,迎面撞上正要下車的自己,把自己絆倒在站臺上,導致左腳踝腓骨骨折。*女士要求對方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4400元。
郭女士不承認是自己絆倒了*女士。“我當時并沒有搶著上車,甚至我都沒有接觸到公交車?!惫砍姓J自己當時站在公交車后門的位置,但是*女士下車沒有注意到站臺人流,雙方落腳點重合,導致*女士摔倒,應屬于意外事故。郭女士同意承擔醫(yī)藥費,但不認可其余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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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查明,事發(fā)后,郭女士書寫書面材料認可承擔事故責任,當庭其表示是在*女士及*女士丈夫脅迫下書寫,但沒有就此提交證據(jù),法院不予采信。
此外,郭女士主張事故屬于意外,但結合本案其他證據(jù)及調查取證情況,法院可以認定是因郭女士的過錯導致*女士受傷,因此,郭女士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據(jù)此,法院判決郭女士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等共計26358.76元。
宣判后,雙方均未上訴,該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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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解析
后門上車存在主觀過錯
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**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:違法行為、過錯、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。本案發(fā)生場景為公交車,按照日常生活經驗,兩門公交車一般是前門上車、后門下車,三門公交車一般是前后門上車,中門下車,且為了避免擁擠、發(fā)生意外,采取的是先下后上的方式,再者公交車到站后通常也有車內廣播提醒乘客上下車的方式。在本案中,郭女士在公交車??亢髲暮箝T上車且未等車上乘客全部下車后再行上車的行為導致*女士摔倒,存在主觀上的過錯,因此對該行為導致的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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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交通乘車提示
公共交通出行乃綠色出行方式,提醒各位在日常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時,應當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先下后上,按照指示乘車,避免因一時搶快而引發(fā)糾紛。規(guī)范上下車秩序,即可避免人流交叉擠撞,提高刷卡刷碼效率,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文明乘車秩序。建議大家乘坐單機車前門上后門下,通道車中門上車,前后門下車。